上海今天开始执行新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1. 明确拆迁主体:确立了以市房屋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房屋征收行政管理体制和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体的房屋征收行政实施操作体制。
2. 明确了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具体操作程序。《实施细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实施房屋征收。同时,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 确定了旧城区改建事前的双征询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需要经过"征询改建意愿"和"征询征收补偿方案"两个阶段的事前征询:第一阶段为意愿征询,如果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改建的,方可实施。第二阶段为补偿方案征询,且需要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如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到比例的(不得低于80%,具体由区县政府规定),协议生效;否则,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4. 确定了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政策。《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第二,增加不超过30%的价格补贴;第三,对于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第四,对于居住困难户,增加住房保障补贴。此外,进一步细化了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5. 取消了行政强制执行,明确实行司法强制执行。